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1016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侑衛
(現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
選任辯護人 陳信維律師(法扶)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
調偵字第2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蔡侑衛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編號3至6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蔡侑衛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0 9年9月16日10時22分許,在址設高雄市○○區○○○路00號 寶雅岡山店店內,徒手竊取店長孫琇榕所管領之如附表編號 1至6所示之商品得手,未結帳即行離去。嗣因店員盤點發現 短缺報警,經警調閱監視器循線追緝,並於109年9月20日12 時30分許,至蔡侑衛位在高雄市○○區○○○路00巷0弄00 號之住所,扣得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物品(均已發還孫琇榕) ,始悉上情。
二、認定上述事實所依憑之證據:
(一)被告蔡侑衛於偵查中之自白。
(二)證人即告訴代理人雷中興於警詢及偵查中、證人孫琇榕於 警詢時之證述。
(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壽天派出所扣押筆錄、扣押物 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商品售價資料表各1份、監 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及相關蒐證照片共29張。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前因竊 盜案件,分別經本院以107年度簡字第298號、第2340號判處 有期徒刑3月、3月確定,上開2案接續執行,於108年6月24 日執行完畢乙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 ,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裁量被 告已有竊盜前科之財產犯罪紀錄,竟仍意圖不勞而獲再犯本 案,顯見其惡性不改,對刑罰之反應力亦屬薄弱,基於助其 重返社會並兼顧社會防衛之考量,再參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 第775號解釋之意旨,認對其適用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加重 之規定與憲法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無違,是依刑法第47
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四、審酌被告已有多次竊盜前科,素行不佳,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竟不知悔改,不思以正當方式 謀取生活所需,僅為貪圖個人不法利益,即率爾竊取他人財 物,顯見其法紀觀念淡薄,且漠視他人財產權益,並影響社 會安全秩序,所為實屬可議;惟念其於偵查時終能坦承犯行 ;兼衡其所竊得之上開部分物品已發還被害人領回,則犯罪 所生損害已稍有減輕;另衡酌被告自陳教育程度為高中肄業 ,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領有輕度障礙證明等一切情狀,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資警惕。
五、沒收部分:
(一)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 者,依其規定。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 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 明文。查被告本案所竊得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物品,固均 屬被告本案竊盜犯行之犯罪所得,惟該物品已由被害人領 回乙節,有前揭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在卷可憑,業如前述 ,足認被告此部分竊盜犯行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 則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
(二)被告本案所竊得如附表編號3至6所示物品,屬被告本案竊 盜犯行之犯罪所得,被告於偵查中雖供稱已遭其子用壞等 語,然卷內查無其他證據可證被告所述為真或上開財物業 已滅失,且上開財物尚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為免被告 保有犯罪所得,自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 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沒收時,俱追徵其價額。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七、本案經檢察官陳志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 庭。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 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昱良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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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商品名稱 │價值(新臺│
│ │ │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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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廣穎C200TypeC黑色行動電源1個 │8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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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星之冠防身噴霧器15Ml1罐 │1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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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DIKE DE223 FREE STYLE時尚線控耳 │165 │
│ │機麥克風1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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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T.C.STAR 3P PORT USB白色充電器1 │329 │
│ │顆 │ │
├──┼────────────────┼─────┤
│5 │TypeC to IOS白色充電線1組 │379 │
├──┼────────────────┼─────┤
│6 │飛利浦輕薄雙向TypeC行動電源1個 │7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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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計│新臺幣276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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