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0年度,58號
CTDM,110,單禁沒,58,202107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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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58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詠伃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違禁物(110 年度聲沒字第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詠伃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下稱橋頭地檢署)檢察官以109 年度偵字第357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 物具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而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 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 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 項及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運輸毒品案件,經橋頭地檢署檢察官以109 年度偵 字第357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為憑。而前開案件所扣得 之水果軟糖3 包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均檢出含有第 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乙節,則有該局民國108 年5 月10日調科 壹字第10823204620 號鑑定書在卷可參,足認該等物品確均 屬違禁物無訛,而用以裝呈上開毒品之塑膠包裝袋上殘留微 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 聲請人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刑法第40條第2 項,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蘇千雅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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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扣案物及數量 │
├──┼───────────────────────┤
│1 │「ORANGE JELLY BOMB 」水果軟糖1 包(含包裝袋1 │
│ │只,淨重16.75 公克) │
├──┼───────────────────────┤
│2 │「MANGO JELLY BOMB」水果軟糖1 包(含包裝袋1 只│
│ │,淨重16.30 公克) │
├──┼───────────────────────┤
│3 │「HALLEY'S COMET WATERMELON JELLY BOMB」水果軟│
│ │糖1 包(含包裝袋1 只,淨重16.73 公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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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