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交簡附民字,110年度,128號
CTDM,110,交簡附民,128,20210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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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28號
 
原  告 楊心慧
被  告 顏文學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0 年度交簡字第531 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箐
 
                   法 官 馮君傑
 
                   法 官 廖華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陳佳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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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