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0年度,208號
TYDV,110,除,208,2021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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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08號
聲 請 人 吳英源即固德器材商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7 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 109 年度司催字第393 號裁定公示催告,因申報權利期間已 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請判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 語。
二、查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393 號裁定 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09 年12月24日公告於法院網站,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等情,有本院 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網站公告等在卷可稽,且經本院調閱本 院109 年度司催字第393 號卷宗無誤。聲請人之聲請,應予 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宜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仲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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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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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受款人│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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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恩實業股份│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09 年10月15日│ 20,213元 │NW2471816 │固德器│
│有限公司 │龍潭分行 │ │ │ │材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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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