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00號
聲 請 人 台灣森本生物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森彬
代 理 人 李雪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0 年7 月29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聲 請本院於民國110 年1 月4 日以110 年度催字第7 號公示催 告,並於110 年1 月29日加以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 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 所縮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 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甚明。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 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堪可採認。茲因附表 所載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110 年1 月29 日依聲請人之聲請,將該公示催告裁定加以公告後,其申報 權利期間已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 票。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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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10 年度除字第20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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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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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台灣森本生物科技開│土地銀行北桃園分行│109年11月26日 │36萬3,300 元 │FA○七○四九九│聖島│
│1 │發股份有限公司 │ │ │ │五 │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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