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0年度,161號
TYDV,110,除,161,20210730,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61號
聲 請 人 黃金祿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0 年7 月28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381 號公示催告,並經法院為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381 號公 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 年5 月7 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謝伊婕
 
 
┌───────────────────────────────────────────┐
│附表: 110 年度除字第161 號│
├─┬────┬──────────┬───────┬─────┬─────────┬─┤
│編│發票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 票 號 碼 │備│
│號│ │ │ │(新臺幣)│ │考│
├─┼────┼──────────┼───────┼─────┼─────────┼─┤
│1 │黃金祿 │渣打商業銀行內壢分行│109年12月31日 │11,250元 │AA四一四三0七0│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