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57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即王維濱之遺產管理
人)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陳晉徹
複 代理人 張雅鈴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7 月1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王維濱之遺產負擔。
事 實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341 號公示催 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 年3 月18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如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志成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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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
│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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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86NX─1474017─1 │ │ │200 │
│01│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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