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0年度,139號
TYDV,110,除,139,2021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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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39號
聲 請 人 王林春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7 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股票(下稱系爭股票 ),因不慎遺失,前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351 號裁定 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1月2 日為網路公告 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股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系爭股票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351 號裁定准予公 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取該案卷宗核閱屬實。茲因系爭 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於109 年11月2 日公告於法院網 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 年3 月2 日屆滿,期間內均 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 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自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光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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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110 年度除字第13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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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類│張數│股數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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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強盛染整股份有限公司│79ND011430—5 │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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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強盛染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