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37號
聲 請 人 曾進煒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0 年7月28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如附表所載之股票,因已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410 號公示催告,並經法院為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410 號公 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 年4 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麗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謝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