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210號
原 告 蕭育瑋
訴訟代理人 陳偉芳律師
許世賢律師
被 告 帕迪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鄧芝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 明文。
二、本件原告原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因原 告僅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 於民國110 年7 月6 日裁定命於送達後7 日內補繳,此裁定 已合法送達,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 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在卷可稽。 依上開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宜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仲旻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