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816號
原 告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敏
訴訟代理人 陳立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宗緯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9,33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綺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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