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816號
TYDV,110,訴,816,2021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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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816號
原   告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敏 


訴訟代理人 陳立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宗緯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9,33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綺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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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