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1228號
TYDV,110,訴,1228,20210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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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228號
原   告 賴進來 
被   告 蕭朝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5,350元(已扣除支付命令費用500 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紀榮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郭力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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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