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86號
原 告 范振修
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 律師
被 告 范林員妹
范玉昌
范麒昌
范國昌
范美月
范育馨
范珍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267,34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4,77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