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再字第8號
再審聲請人 劉素清
再審相對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聲請再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再審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 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 定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未繳裁判費,嗣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6 月29 日裁定限期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翌日起2 日內補正裁判費, 該裁定已於110 年7 月6 日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再審聲請人迄未補正上開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 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及收 文資料查詢清單存卷可佐,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常智
法 官 黃致毅
法 官 游璧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石幸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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