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10年度,242號
TYDV,110,聲,242,2021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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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42號
聲 請 人 黃元靖
相 對 人 築彤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映彤
相 對 人 陳文彬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0 年度重訴字第86號請求履行契約事件,
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茲因需要,請求交付鈞院110 年度重訴字第 110 號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下稱系爭事件)於民國110 年5 月5 日開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 第1 項本文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 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 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 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三、經查,聲請人係系爭事件之當事人,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 宗及聲請交付錄音光碟之人。惟聲請人並未敘明有何主張或 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是其聲請交付前揭法庭錄音光碟 ,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書記官 邱淑利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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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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