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40號
聲 請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黃品豪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631 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631 號卷內文書。
聲請人就第一項卷內文書所示內容,不得散布或為其他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理 由
一、按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聲請 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 本或節本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或第 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如准許前二項之聲請,有致其受重大 損害之虞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予准許或限制前 二項之行為,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2 項、第3 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陳秀文積欠聲請人信用卡債務 ,聲請人為此強制執行陳秀文依104 年度訴字第631 號分割 共有物事件(下稱系爭分割共有物事件)判決後拍賣而得之 分配款,該案分配款新臺幣(下同)457 萬7,392 元由包含 陳秀文在內之10人分得,其等並就該分配款定有協議,因陳 秀文依該協議未分得任何款項,聲請人主張該協議無效,且 為就上開分配款提起代位分割遺產訴訟,爰聲請閱覽本院 104 年度訴字第631 號分割共有物事件卷宗等語。三、經查,陳秀文為系爭分割共有物事件之被告,而聲請人對陳 秀文有債權存在,欲就陳秀文系爭分割共有物事件之457 萬 7,392 元分配款提起代位分割遺產訴訟,聲請人業提出本院 110 年4 月29日桃院祥悅108 年度司執字第64846 號函、債 權憑證、執行命令、系爭分割共有物事件判決影本等件為證 ,釋明與系爭分割共有物事件有法律上利害關係,是聲請人 聲請閱覽該事件卷宗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並由本院依 職權諭知聲請人取得該卷內文書後,不得散布或為其他非正 當目的之使用。
四、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自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光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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