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閱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10年度,238號
TYDV,110,聲,238,202107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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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38號
聲 請 人 華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昭明 


上列當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99年度訴字第1406號塗銷所有 權移轉登記事件當事人陳慧珍之債權人,為查明了解上開案 件內容,而有閱卷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項 規定聲請閱覽系爭事件卷宗等語。
二、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定有明文。又所謂有法律 上之利害關係者,係指第三人就該訴訟卷內文書有公法上或 私法上之利害關係而言,不包括經濟上、情感上或其他事實 上之利害關係在內(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抗字第60號、第45 5 號裁定意旨參照)。是第三人僅於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 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且經法院裁定許可,方得閱覽卷內文書 。
三、經查,聲請人並非本院99年度訴字第1406號塗銷所有權移轉 登記事件之當事人,自屬第三人,其依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 第2 項之規定,聲請閱覽卷宗,並未提出已徵得該案件之當 事人同意其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之文件,且聲請人僅 係該案當事人陳慧珍之債權人,就上開案件僅有經濟上之利 害關係,並不具有對訴訟卷內文書之法律上利害關係,加以 上開案件之卷宗內文書涉及第三人之個人資料,自不得任由 他人閱覽。是聲請人聲請閱覽上開卷宗,於法未合,應予駁 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2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宗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慧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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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