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10年度,176號
TYDV,110,簡上,176,20210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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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上字第176號
上 訴 人 葉爾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致愷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10年3月31日本院中壢簡易庭109年度壢簡字第921號簡易
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 由應表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 及證據;又上訴狀未表明上訴理由者,審判長得定相當期間 命上訴人提出理由書,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第2 項、第444 條之1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且依據民事訴訟法 第436 條之1 第3 項,上開規定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程序亦有準用。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9年度壢簡字第921號簡易判決 而提起上訴,惟所提出之民事上訴狀中,未依法表明上訴理 由。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正 本及繕本。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4 條之1 第1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玉羣
 
法 官 呂綺珍
 
法 官 林靜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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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