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票字第1978號
聲 請 人 林玉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邱政雄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林玉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聲請狀聲請事項所載利息起算日有誤。依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第66條第1 項、第97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本
票未記載到期日者,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起算利息。
請填載如附件所示之正確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寄回
本院。<如本票有多紙,請載明各本票之票號,分別表
明其提示日>。
三、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
駁回該本票裁定之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