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票字,110年度,1977號
TYDV,110,票,1977,2021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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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票字第1977號
聲 請 人 王木村 
聲 請 人 孫佩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汪曦恩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王木村孫佩蓓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
    省略)。
  二、更正為正確請求利率(依票據法第97條規定,得依年息
    百分之六計算利息)。依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第66條第
    1 項、第97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本票未記載到期日
    者,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起算利息。請填載如附件所
    示之正確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寄回本院。
  三、敘明易國婷是否為聲請人王木村孫佩蓓之「共同送達
    代收人」?
  四、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
    駁回該本票裁定之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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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