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票字第1977號
聲 請 人 王木村
聲 請 人 孫佩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汪曦恩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王木村、孫佩蓓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
省略)。
二、更正為正確請求利率(依票據法第97條規定,得依年息
百分之六計算利息)。依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第66條第
1 項、第97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本票未記載到期日
者,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起算利息。請填載如附件所
示之正確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寄回本院。
三、敘明易國婷是否為聲請人王木村、孫佩蓓之「共同送達
代收人」?
四、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
駁回該本票裁定之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