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票字第1939號
聲 請 人 胡文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霖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胡文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聲請狀所附本票有二紙,敘明是否僅請求一紙或二紙?
請表明請求之本票為何?並具狀更正。
三、依台端聲請狀所載,請求自「提示日」起算利息,惟「
提示日」不明,請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五日內具狀填
載如附件所示之正確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寄回本院
。<如本票有多紙,請載明各票之票號,分別表明其提
示日>。
四、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齊全,將全部
駁回該本票裁定之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