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票字第1872號
聲 請 人 張芷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上泰建設開發有限公司、王覺明間請求本票
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聲請人張芷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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