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票字第1820號
聲 請 人 塞席爾商集盛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沛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GENALYN CONUNUN GARCIA(席亞)間請求本
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具狀更正相對人之姓名(經查,為GENALY
N CONUNUN GARCIA(席亞),非GENALYN CONUNUN GARCIA(
卡倫))。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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