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清字第67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鄭禾月(原名:鄭月娥、鄭雅今、鄭珮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算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28日所為之裁
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第一項關於「債務人吳信詮即吳家良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二十八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鄭禾月(原名:鄭月娥、鄭雅今、鄭珮絨)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二十八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