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24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阮美婷
代 理 人 廖希文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
1.陳報聲請人現職為何?並提出聲請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
保資料表及目前每月薪資證明文件,如無薪資證明文件,請出
具收入切結書。
2.提出聲請人未成年子女之107 年及108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最新申請之財產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正本)。
3.陳報聲請人之未成年子女是否領有社會救助補助款、中低收入
或低收入戶補助款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其金額若干?若有,
請分項條列式列出並提出領有補助之證明資料。
4.聲請人是否有機車?若有,請提出機車行車執照。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震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陳𥴡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