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0年度,215號
TYDV,110,消債更,215,2021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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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21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劉岱鈴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不補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鄧竹君
附件:
一、請就聲請人前依消費金融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後, 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毀諾之情事舉證。
二、聲請人名下如有機車,請提出行車執照影本。又若其出廠年 月在民國107 年7 月後,並請陳報購入總價。三、請提出聲請人於108 年7 月至109 年8 月、110 年6 月間收 入之證明文件(如有強制執行扣款等事由,請提出薪資明細 表以供核對)。若無法提出,則請就此期間之收入簽立切結 書並陳報到院。
四、請提出聲請人自108 年7 月至110 年6 月間各項必要支出之 單據(包括108 年7 月至109 年5 月、110 年6 月間之房屋 租賃契約書)。
五、聲請人於108 年7 月至110 年6 月間如有領取政府補助,則 請陳報其補助項目、期間及金額,並製表以供核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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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