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0年度,213號
TYDV,110,消債更,213,2021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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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213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陳寶玲 
代 理 人 陳彥彰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七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如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王志成
附件:
一、請就聲請人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機制與金融機 構協商成立後,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毀諾之情事舉證。二、聲請人名下如有機車,請提出行車執照影本到院。並請陳報 購入總價。
三、請提出聲請人每月支出第四台、保險費及醫療費之費用各為 何?並說明其必要性。
四、請說明聲請人每月手機電話費高達新臺幣(下同)688 元之 必要。
五、請提出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有效人壽保險契約書,並陳 報其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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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