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0年度,206號
TYDV,110,消債更,206,2021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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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20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江榮盛 
代 理 人 鄭諭麗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1.提出聲請人目前班別調整後之每月薪資證明文件。
2.陳報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每期各應繳納
 之保險費用若干?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
 ?請提出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
3.陳報聲請人現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款、中低收入或低收入戶
 補助款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若有,其金額若干?並請提出領
 有補助之證明資料。
4.聲請人是否有機車?若有,請提出機車行車執照。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震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陳𥴡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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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