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18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張志億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
1.陳報聲請人是否仍任職於允立國際有限公司?每月收入金額為
何?並請提出證明文件。
2.提出2 名未成年子女之107 年及108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資料清單、最新申請之財產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正本)。
3.陳報聲請人及未成年子女現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款、中低收
入或低收入戶補助款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若有,其金額若干
?並請提出領有補助之證明資料。
4.陳報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每期各應繳納
之保險費用若干?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
?請提出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
5.聲請人是否有機車?若有,請提出機車行車執照。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震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
書 記 官 陳𥴡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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