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法字第35號
聲 請 人 徐藝慈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桃園市私立康福智能發展中心
上列聲請人聲請修改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桃園市私立康福智能發展中心捐助章程第二條、第六條至第十三條規定准予變更如附表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0 年3 月6 日召開第6 屆第2 次臨時董事會,會中決議依財團法人法各項規定修訂 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爰依法聲請准予變更等語。二、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 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 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 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至不屬上述事項 之章程變更,參酌民法第59條之規定,祇需取得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須聲請 法院為必要處分。
三、經查,本件聲請,業據聲請人提出相對人第6 屆第2 次臨時 董事會會議記錄暨簽到表、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 照表、法人登記證書等件為證,本院衡酌該捐助章程第2 、 6 至13條等規定之變更,有利於相對人之健全運作,與民法 上於財團法人之規定不相違背,主管機關桃園市政府社會局 就前開變更亦同意備查(見卷附桃園市政府社會局110 年5 月20日桃社障字第1100042948號函),又聲請人為相對人之 董事,自屬利害關係人,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四、至於聲請人就相對人捐助章程第1 、3 至5 、14至24條等規 定聲請變更部分,該等條文或未修正,或僅為條次變更、電 話刪除、文字修正,依前開規定及說明,應由聲請人逕向主 管機關申請許可後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尚無聲請本院裁定准 許之必要,此部分聲請於法不符,應予駁回。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建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鄧竹君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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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 號│ 修 正 後 條 文 │ 原 條 文 │說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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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 章│總則 │總則 │章名未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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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 條│本法人定名為財團法人桃園市私│本法人定名為財團法人桃園市私│本條文未修改。 │
│ │立康福智能發展中心(以下簡稱│立康福智能發展中心(以下簡稱│ │
│ │本中心)。 │本中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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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條號第2 條) │本條文刪除。 │
│ │ │本中心由吳美蘭發起創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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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 條│本中心以辦理各項社會福利、公│(原條號第3 條) │1.條次變更。 │
│ │益慈善、特殊教育、社區外展等│本中心以辦理各項社會福利、慈│2.刪除早期療育、(含│
│ │相關事業,專事安置服務、訓練│善、教育、早期療育等相關事業│ 發展遲緩兒)等文字│
│ │身心障礙者及多重障礙者為目的│,專事收容、教養、訓練身心障│ 。 │
│ │。 │礙者(含發展遲緩兒)及多重障│3.酌作文字修改。 │
│ │ │礙者為目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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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 條│本中心設立於桃園市平鎮區東豐│(原條號第4 條) │1.條次變更。 │
│ │路205 、207 號。 │本中心設立於桃園市平鎮區東豐│2.刪除電話。 │
│ │ │路205 、207 號。電話:(03)│ │
│ │ │469525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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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 章│業務項目 │業務 │章名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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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 條│本中心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原條號第5 條) │1.條次變更。 │
│ │法及參照其他相關社會福利法規│本中心依照身心障礙保護法及參│2.酌作文字修改。 │
│ │辦理,安置服務智能障礙、自閉│照其他相關社會福利法規辦理,│ │
│ │症及多種障礙為主之身心障礙者│收容安置智能障礙、自閉症及多│ │
│ │,分別施以教育、照護、復建、│重障礙為主之身心障礙者,分別│ │
│ │工作訓練、職業訓練、職業評量│施以教育、養護、復建、職業訓│ │
│ │及促進就業等相關服務,培養其│練、職業評量及促進就業等相關│ │
│ │健全人格與學習謀生技藝,冀能│服務,培養其健全人格與學習謀│ │
│ │適應於社會為目的。 │生技藝,冀能適應於社會為目的│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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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 條│本中心視業務需要得設分部(中│(原條號第6 條) │條次變更。 │
│ │心),並置分部(中心)主任綜│本中心視業務需要得設立分部(│ │
│ │理分部(中心)業務及聘任相關│中心),並置分部(中心)主任│ │
│ │工作人員。 │綜理分部(中心)業務及聘用相│ │
│ │ │關工作人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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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 章│董事會 │董事會 │章名未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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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 條│本中心設董事會,置董事五人,│(原條號第7 條) │1.條次變更。 │
│ │董事相互間配偶或三等親以內之│本中心設董事會置董事五人,首│2.依據「財團法人法」│
│ │關係者,不得超過董事總人數三│屆董事由創辦人遴聘適當人士及│ 規定酌作文字修改。│
│ │分之一。 │社會賢達或捐助人士擔任之,但│3.依據「財團法人法」│
│ │董事總人數五分之一以上應具有│董事之配偶及其三親等以內之人│ 第41條規定明定董事│
│ │與設立目的相關之專長或經驗。│員不得超過三分之一。 │ 相互間關係限制及具│
│ │前項董事均為無給職。但董事長│ │ 專長董事之人數規定│
│ │係專職者,得經董事會決議為有│ │ 。 │
│ │給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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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 條│本中心董事任期四年,期滿連任│(原條號第8 條) │1.條次變更。 │
│ │之董事,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本中心董事任期三年連聘得連任│2.依據「財團法人法」│
│ │五分之四。 │,下屆董事由當屆董事會遴聘社│ 第40條規定修改董事│
│ │下屆董事由當屆董事會遴聘社會│會賢達人士及熱心社會福利事業│ 任期及並加註改選人│
│ │賢達人士及熱心社會福利事業人│人士,提經當屆董事會通過後聘│ 數限制。 │
│ │士,提經當屆董事會通過聘任之│任之,如在任期內因故出缺達總│ │
│ │,如在任期內因故出缺達總人數│名額之三分之一時應即召開董事│ │
│ │之三分之一時應即召開董事會補│會補聘任,任期以補足原任董事│ │
│ │聘任,任期以補足原任董事之任│之任期為限。 │ │
│ │期為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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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 條│本中心由當屆董事互推一人為董│(原條號第9 條) │1.條次變更。 │
│ │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法│本中心由當屆董事互推選一人為│2.依據「財團法人法」│
│ │人,其任期四年。 │董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 第40條規定修改董事│
│ │ │法人,其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 長任期。 │
│ │ │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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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 條│本中心董事長對內為董事會主席│ │1.新增條文。 │
│ │,對外代表本法人。董事長請假│ │2.依據「財團法人法」│
│ │、因故或依法不能行使職權時,│ │ 第43條規定,明定董│
│ │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 │ 事會主席代理人之產│
│ │董事長未指定或無法指定代理人│ │ 生方式。 │
│ │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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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本中心董事│本中心董事會職掌如下: │依據「財團法人法」第│
│ │會職掌如下: │一、主任之遴聘及考核。 │44條規定,明定董事會│
│ │一、經費之籌措與財產之管理及│二、中心計畫之審核。 │職掌。 │
│ │ 運用。 │三、經費之籌措。 │ │
│ │二、董事之改選及解任。 │四、預、決算之審核。 │ │
│ │三、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 │五、基金之保管、營運及財務之│ │
│ │四、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 │ 稽核與監督。 │ │
│ │五、工作計畫之研訂及推動。 │六、人事組織及任免之審核及決│ │
│ │六、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 定。 │ │
│ │七、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七、執行有關法令及本中心章程│ │
│ │八、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 規定事項。 │ │
│ │ 議。 │八、其他相關事項之處理。 │ │
│ │九、其他捐助章程規定事項之擬│ │ │
│ │ 議或決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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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 章│會議 │會議 │章名未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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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本中心董事會議每半年至少召開│本中心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依據「財團法人法」第│
│ │乙次,董事應親自出席會議。如│乙次,如董事長認為有必要時或│43條規定,修改董事會│
│ │董事長認為有必要時或經董事二│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提議得召開│會議召開期限。 │
│ │分之一以上提議得召開臨時會。│臨時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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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本中心董事會議由董事長召開並│本中心董事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依據「財團法人法」第│
│ │擔任主席,如董事長因故無法親│擔任主席,如董事長因故缺席或│43條規定,修改董事會│
│ │自出席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其│所議事項與董事長自身有關必須│會議委託代理出席規定│
│ │他董事代理出席。如所議事項與│迴避時,由董事互推一人為臨時│。 │
│ │董事長自身有關必須迴避時,由│主席。 │ │
│ │董事互推一人為臨時主席。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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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本中心董事會議須董事過半數之│本中心董事會議需董事過半數之│依據「財團法人法」第│
│ │出席方得開會,出席董事過半數│出席方得開會,出席董事過半數│45條規定,明定董事會│
│ │之同意始得議決。 │之同意始得決議,但下列各項之│會議決議種類及增列議│
│ │董事會之決議,種類如下: │決議需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決項目。 │
│ │一、普通決議:全體董事過半數│,並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始得為│ │
│ │ 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之。 │ │
│ │ 意行之。 │一、章程之變更。 │ │
│ │二、特別決議:全體董事三分之│二、財產之處分。 │ │
│ │ 二以上之出席,出席董事過│ │ │
│ │ 半數同意之。 │ │ │
│ │下列重要事項,應經董事會特別│ │ │
│ │決議,並陳報主管機關許可後始│ │ │
│ │得為之: │ │ │
│ │一、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 │ │
│ │二、基金之動用。 │ │ │
│ │三、以基金填補短絀。 │ │ │
│ │四、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 │
│ │五、董事之選任及解任。 │ │ │
│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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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 章│基金 │基金 │章名未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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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本中心設立基金為新臺幣壹佰萬│本中心基金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整│酌作文字修改。 │
│ │元整。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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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條│本中心因故解散時應報主管機關│本中心如因故解散時應報請主管│ │
│ │決議之,如有剩餘財產悉歸當地│機關決議之,如有剩餘財產悉歸│ │
│ │地方自治團體,不得歸屬任何私│當地地方自治團體,不得歸屬任│ │
│ │人或營利團體機關。 │何私人或營利團體機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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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 章│主管職責 │主管及員工職責 │章名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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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本中心置主任一名,由董事長遴│本中心置執行長、主任各一人,│修改主任之任期為四年│
│ │聘提經董事會決議聘任之,任期│由董事長遴聘提經董事會決議後│。 │
│ │為四年;期滿得續聘之。 │聘任之,任期為三年,連聘得連│ │
│ │ │任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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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條號第17條) │本條文刪除。 │
│ │ │本中心執行長依董事會之決議及│ │
│ │ │賦予之職權綜理中心事務,其職│ │
│ │ │務如下: │ │
│ │ │一、襄助董事長決策中心一切事│ │
│ │ │ 務。 │ │
│ │ │二、代為監督中心一切之執行成│ │
│ │ │ 效。 │ │
│ │ │三、列席董事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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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條│本中心主任依董事會之決議及賦│(原條號第18條) │條次變更。 │
│ │予之職權綜理中心事務,其職責│本中心主任依董事會之決議及賦│ │
│ │如下: │予之職權綜理中心事務,其職務│ │
│ │一、管理中心一切事務。 │如下: │ │
│ │二、本中心財產之保管。 │一、管理中心一切事務。 │ │
│ │三、列席董事會。 │二、本中心財產之保管。 │ │
│ │ │三、按實際需要遴聘本中心所需│ │
│ │ │ 員工。 │ │
│ │ │四、列席董事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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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條號第19條) │本條文刪除。 │
│ │ │本中心主任以下員工任期為一年│ │
│ │ │,期滿得續聘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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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條│本中心得設置副主任一人,襄助│(原條號第20條) │1.條次變更。 │
│ │主任處理日常業務,由主任先行│本中心得設置副主任一人,襄助│2.修改副主任聘任規定│
│ │遴聘再呈報董事會補行決議。 │主任處理日常業務,由主任提請│ 。 │
│ │ │執行長呈報董事會決議通過後聘│ │
│ │ │任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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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條號第21條) │本條文刪除。 │
│ │ │本中心左列各組組員若干人。 │ │
│ │ │一、教保組: │ │
│ │ │ 1.護理人員:負責有關護理│ │
│ │ │ 等相關工作。 │ │
│ │ │ 2.組長:綜理有關教保事宜│ │
│ │ │ 。 │ │
│ │ │ 3.教保員:負責教育訓練及│ │
│ │ │ 輔導工作。 │ │
│ │ │ 4.生活服務員:負責訓練照│ │
│ │ │ 顧個案生活自理,環境整│ │
│ │ │ 理、健康、安全作業。 │ │
│ │ │ 5.助理教保員:負責協助照│ │
│ │ │ 顧個案生活自理、環境整│ │
│ │ │ 理、健康、安全及教學作│ │
│ │ │ 業工作。 │ │
│ │ │ 6.助理生活服務員:負責協│ │
│ │ │ 助照顧個案生活自理,環│ │
│ │ │ 境整理、健康、安全作業│ │
│ │ │ 。 │ │
│ │ │ 7.其他服務人員:包括專任│ │
│ │ │ 或兼任職業訓練人員、社│ │
│ │ │ 會工作人員、醫師、護士│ │
│ │ │ 、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 │
│ │ │ 師、語言治療師、心理治│ │
│ │ │ 療師等。 │ │
│ │ │二、行政組: │ │
│ │ │ 1.行政人員:掌理人事、文│ │
│ │ │ 書、會計、出納、財產購│ │
│ │ │ 置管理。 │ │
│ │ │ 2.總務:掌理維護中心各項│ │
│ │ │ 設施設備。 │ │
│ │ │ 3.廚師:負責中心膳食烹煮│ │
│ │ │ 及維持廚房及餐廳清潔相│ │
│ │ │ 關工作。 │ │
│ │ │三、社工組: │ │
│ │ │ 1.組長:綜理有關社工業務│ │
│ │ │ 事宜。 │ │
│ │ │ 2.督導:襄助組長監督社工│ │
│ │ │ 業務之執行成效。 │ │
│ │ │ 3.個案管理員:負責個案服│ │
│ │ │ 務提供及資料管理。 │ │
│ │ │四、職訓組: │ │
│ │ │ 1.組長:綜理有關職業訓練│ │
│ │ │ 事宜。 │ │
│ │ │ 2.輔導員:負責個案工作意│ │
│ │ │ 願的提昇及工作態度、工│ │
│ │ │ 作技能的建立。 │ │
│ │ │ 3.就業輔導員:負責個案就│ │
│ │ │ 業機會開發、職業媒合及│ │
│ │ │ 就業輔導等工作。 │ │
│ │ │五、顧問:包括特殊教育社會工│ │
│ │ │ 作、醫療、復健及具有專知│ │
│ │ │ 聲望人事聘任為本中心顧問│ │
│ │ │ ,顧問遴選須經董事會議決│ │
│ │ │ 議通過後聘任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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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條號第22條) │本條文刪除。 │
│ │ │本中心各組組長須向主任負責,│ │
│ │ │其業務應受主任及副主任之指揮│ │
│ │ │督導,並由主任予以考核獎懲,│ │
│ │ │重大事件提請董事會核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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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條號第23條) │本條文刪除。 │
│ │ │本中心設教務會議,每月召開一│ │
│ │ │次,全體員工參加,由主任擔任│ │
│ │ │主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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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 章│經費 │經費 │章名未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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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條│本中心經費由基金孳息、業務收│(原條號第24條) │條次變更。 │
│ │入、政府補助、董事及社會人士│本中心經費由基金孳息、業務收│ │
│ │捐贈、其他收入撥充之。 │入、政府補助、董事及社會人士│ │
│ │ │捐贈、其他收入撥充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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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條│本中心會計年度以曆年制為準,│(原條號第25條) │1.條次變更。 │
│ │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本中心會計年度以歷年制為準,│2.修正錯別字(歷)。│
│ │一日止。 │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 │
│ │ │一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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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條│本中心經費收支及管理,應建立│(原條號第26條) │1.條次變更。 │
│ │會計制度,詳實記錄有關財物事│本中心經費之收支及管理,應建│2.刪除重覆字(有)。│
│ │宜。 │立會計制度,詳實記錄有有關財│ │
│ │ │物事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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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條│本中心所接受捐贈之財物應登入│(原條號第27條) │條次變更。 │
│ │帳冊並定期公告徵信。 │本中心所接受捐贈之財物應登入│ │
│ │ │帳冊並定期公告徵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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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 章│附則 │附則 │章名未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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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其他有│(原條號第28條) │條次變更。 │
│ │關法令規定辦理之。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其他有│ │
│ │ │關法令規定辦理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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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條│本章程經報奉主管機關核准,並│(原條號第29條) │條次變更。 │
│ │完成法定各項程序後施行,修正│本章程經報奉主管機關核准,並│ │
│ │時亦同。 │完成法定各項程序後施行,修改│ │
│ │ │時亦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