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可判決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陸許字,110年度,6號
TYDV,110,家陸許,6,2021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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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陸許字第6號
聲 請 人 林仕花 

代 理 人 梁標振 
相 對 人 曹金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認可判決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大陸地區福建省寧德市蕉城區人民法院(2006)蕉民初字第1647號民事判決書應予認可。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 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臺 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 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原為夫妻,因感情破裂,業經大陸 地區福建省寧德市蕉城區人民法院判決准予兩造離婚,並於 西元2006年12月11日確定在案,為此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 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 項規定,聲請法院認可等語,並提 出判決書、離婚證明書、中華人民共和國福建省寧德市三都 澳公證處公證書及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之證明等 為證。
三、本院審核前開判決之內容係略以:「原告與被告雙方缺乏瞭 解,草率結婚,婚後無法建立夫妻感情。現原告請求離婚, 予以准許。」等語,及兩造婚姻關係因該確定判決於95年12 月11日起終止等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前揭書證在卷可稽, 而按上開理由,已足認為構成我國民法第1052條第2 項難以 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而得請求判決離婚,則其判決自不違背 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從而,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 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
家事庭 法 官 黃裕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趙佳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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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