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未成年子女特別代理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110年度,87號
TYDV,110,家聲,87,202107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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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聲字第87號
聲 請 人 錢德誠 
相 對 人 錢宗賢 
關 係 人 林炎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7 月
6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理由欄三、關於關係人「陳炎娟」之記載應更正為「林炎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 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亦定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 ,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 第97條復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
家事庭 法 官 黃裕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趙佳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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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