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國字,110年度,7號
TYDV,110,國,7,20210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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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國字第7號
再審原告  廖裕展 
上列再審原告請求國家損害賠償再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 文。
二、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10 年 5 月27日裁定命於送達5 日內補繳,此裁定已合法送達,然 再審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 、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資料等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 再審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宜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李仲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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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