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1791號
聲 請 人 王賢珍
聲 請 人 王賢芳
被 繼承人 王福全(亡)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陳報遺產清冊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 之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27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 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 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但法院為統合處理事件認有必要,或當事人已就本 案為陳述者,得裁定自行處理,同法第6 條第1 項亦定有明 文。故法院受理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而認無管轄權時,即得依 職權或依聲請移轉管轄。
二、查本件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王福全住所地位於嘉義縣水上鄉 ,有卷附除戶謄本可參,依上開規定,專屬臺灣嘉義地方法 院管轄。茲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應依職權將本 件移送該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王雯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