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0年度,1882號
TYDV,110,司票,1882,2021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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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1882號
聲 請 人 元隆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明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沛君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本票原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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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隆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