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0年度,1857號
TYDV,110,司票,1857,2021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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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1857號
聲 請 人 徐美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昊毅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聲請人所提出之本票一紙,其上所載票面金額為新臺幣
  柒拾貳萬元,與本件聲請狀所載票面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肆
  十肆萬」元,顯有不同,不能認為係同一本票。
二、故請表明系爭本票之票面金額及聲請人欲請求之金額為若干
  元。
三、補繳聲請費新台幣伍佰元。(依台端所載,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柒拾貳萬元,應徵聲請費壹仟元,台端僅繳納伍佰元,應
  補聲請費伍佰元)。
四、表明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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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