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0年度,1805號
TYDV,110,司票,1805,20210716,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1805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傅仰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和睦交通事業有限公司陳慶隆周陳淑蜜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1/1頁


參考資料
和睦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