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0年度,1788號
TYDV,110,司票,1788,202107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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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1788號
聲 請 人 楊朱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賴妙玲曾麟詠即吾告讚食堂、吾告讚餐飲
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聲請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
二、提出相對人吾告讚餐飲有限公司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
  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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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吾告讚餐飲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餐飲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