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72號聲 請 人 藍彩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秋成(即林秋發之繼承人)、林秋雄(即林秋發之繼承人)、吳林月娥(即林秋發之繼承人)、楊林月霞(即林秋發之繼承人)、鍾林月香(即林秋發之繼承人)、林月慧(即林秋發之繼承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林秋發已死亡之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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