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期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司字,110年度,132號
TYDV,110,司司,132,2021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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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司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鍾燕妮即金真緻輪胎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金真緻輪胎有限公司之清算完結期限,准予展延至民國一一○年十二月十日止。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 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 第113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於民國109年12月10 日就任為 金真緻輪胎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惟因公司商標權尚未移轉完 成,致無法於清算期限內完成清算程序,為此聲請再行展期 等語。
三、查聲請人聲報就任為上開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109 年度司 司字第313 號備查在案,是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准其 完結清算期限展延六個月至110年12月10 日止。爰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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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鍾燕妮即金真緻輪胎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真緻輪胎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