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8682號
債 權 人 鼎盛天下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於祐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瑞鋐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瑞鋐開發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其法定代
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出債權人管理委員會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證明及管委會
組織報備證明。
三、查報債務人公司是否仍於社區址營業。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