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8642號
債 權 人 屠俊浩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永瑩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永瑩國際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其法定代
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表明請求利率為週年利率百分之六之依據,否則應以法定利
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請求之。(如未具狀表明,將駁回利
息部分之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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