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8282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非訟代理人 陳智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鈕約翰騰貿易有限公司、趙詩豪間請求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台端聲請支付命令之鈕約翰騰貿易有限公司
業以解散,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
之戶謄,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 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
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 、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
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
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 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
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