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7909號
債 權 人 三福氣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煒邦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池勝機械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提出債務人池勝機械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其
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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