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7685號
TYDV,110,司促,7685,202107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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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685號
債 權 人 桃園市楊梅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鄭美英 
非訟代理人 范菊美 
債 務 人 葉斯琪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玖萬肆仟柒佰伍
  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四一八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拾參萬捌仟玖佰伍
  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四一八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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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