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685號
債 權 人 桃園市楊梅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鄭美英
非訟代理人 范菊美
債 務 人 葉斯琪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玖萬肆仟柒佰伍
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四一八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拾參萬捌仟玖佰伍
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四一八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