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6332號
TYDV,110,司促,6332,20210723,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6332號
債 權 人 富聖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玉珠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黃震袁即詠富水電工程行間聲請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民國110 年5 月2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勿省),該裁定已於110 年6 月22日送達,有 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 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1/1頁


參考資料
富聖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