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簡專調字第88號
聲 請 人 張慈宜
相 對 人 峰全自動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呂鶴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繳納調解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即駁回其聲請調解。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 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 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 上者,徵收五千元。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者,免徵聲請費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定有明文。二、經查,聲請人聲請本件調解,其聲明:「:㈠相對人應給付 聲請人新臺幣(下同)38萬4,000 元。㈡相對人應提繳24, 336 元至聲請人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聲請人未據繳納 聲請調解費用,因該欠缺可以補正,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繳納 調解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調解聲請。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培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康馨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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