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0年度,8587號
TYDV,110,促,8587,2021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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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8587號
債 權 人 新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炳發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兆義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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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