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8254號
債 權 人 陽光山林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曾妙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炳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張炳堯現有無實際居住於聲請狀陳報之地址即「
桃園市○○區○○○街00號2 樓」。
二、請提出管理委員會向主管機關報備之現任主任委員當選
證明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釋明本件請求管理費之依據究係:「區分所有權人」?
或「現住戶」?若係依據「區分所有權人」請求,請提
出楊梅區長青西街47號2 樓建號之最新「第一類」登記
謄本;若係依據「現住戶」請求,請提出其他足以釋明
張炳堯積欠管理費(債權人請求金額)之文件影本(如
該社區區分所有權人繳納管理費之登記明細表),及張
炳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
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