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8089號
債 權 人 鄭惠分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緯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契約「完整之第11條第5 項(請註記)」,並提
出前開條款債務人使債權人權益受損之釋明文件。
二、承上,請提出催告債務人解約及返還請求金額之釋明文
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
面影本。註:不得退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3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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